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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开环审[2022]189号关于江门市达宸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玻璃钢制品6000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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