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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9丨天津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涉嫌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

发布时间:2023-10-13 11:27浏览次数:

  2021年9月24日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天津锐狮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主要生产冷拔丝,年产量15000吨,总投资300万元,占地面积8447.4㎡。主要生产设备:拔丝机16台、拉力机1台、对接机12台。主要生产工艺:盘条--上料--对接--除锈--拉拔--收线--打捆--入库。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有336-066-17类污泥约2.9吨左右,未储存于危废间内。其中与润滑油、废铁丝、塑料线月30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针对该公司涉嫌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分别于2021年10月15日、11月4日向该公司下达《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该公司人民币10.5万罚款。

  1.“涉嫌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2021年9月24日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存有336-066-17类污泥约2.9吨左右,未储存于危废间内。其中与润滑油、废铁丝、塑料线、“涉嫌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违法事实证据链。该公司“涉嫌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天津市静海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该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该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该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该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等。据此,本案证据链完整,证据充足,环境违法事实认定清楚。

  该公司“涉嫌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通过环保部门执法,精准快速锁定现场违法证据,实现精准治污,严厉打击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固定相关证据、证言,极大的提高了办案效率。

  严格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清楚。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静海区生态环境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取证全面规范、证据链完整、违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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