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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药企虚开发票逃税被罚

发布时间:2023-10-03 01:55浏览次数:

  恒安药业等26家公司收到罪犯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48 份,税价合计1010.57 万元。

  今年6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了《关于湖北恒安芙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其中关于涉及虚案件事项引起深交所的关注。

  公开资料显示,湖北恒安芙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安药业”)公司主要从事化学药品制剂、化学药品原料药、中成药及中药配方颗粒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专注于发展皮肤领域用药,现已成功研发上市 10余个品种,涵盖治疗皮炎、湿疹、抗真菌、抗病毒、抗皮肤角质化异常等系列产品,成为国内外用制剂品种多、类别全、产品高端化的专业制剂企业之一。据米内网2020年数据,公司外用糖皮质激素产品群现已跻身于国内公立医疗终端市场前三位。

  2021年5月1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裁判文书显示,相关犯罪嫌疑人通过仪陇蕊蕾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仪陇蕊蕾”)为恒安药业等 26 家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48 份,税价合计1010.57 万元。

  恒安药业是否涉及虚的情形,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者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呢,深交所提出了一系列质疑。

  案件详情显示,恒安药业在四川区域开展业务过程中,销售人员联系到在当地具有市场推广服务能力的业务推广人员沈某,洽谈关于推广恒安药业产品的相关合作。沈某提出由仪陇蕊蕾作为合作主体,在四川区域开展恒安药业产品市场策划及业务推广活动。

  2018年5月1日,恒安药业与仪陇蕊蕾签署了《市场推广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恒安药业委托仪陇蕊蕾开展产品糠酸莫米松乳膏在四川区域的市场推广工作,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市场推广费用总额为10万元,推广工作内容为市场管理服务、会务服务。

  业务推广人员沈某按照《市场推广服务协议》约定,分别于2018年5 月、7 月、10月为恒安药业产品糠酸莫米松乳膏在四川区域开展市场推广活动,并提供了市场推广服务总结报告。

  恒安药业经审核后,对其市场推广服务费予以结算,在收到仪陇蕊蕾提供的3张、共计77737元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恒安药业向仪陇蕊蕾账户支付市场推广服务费共计77737元。

  近日恒安药业回复表示,上述市场推广服务完成后,恒安药业与沈某及仪陇蕊蕾至今未再发生过任何业务往来。

  前述推广服务由沈某在四川地区实际开展,但由于当时恒安药业原则上不与个人推广商开展业务合作,因此沈某联系仪陇蕊蕾,以仪陇蕊蕾作为合作主体与恒安药业签署《市场推广服务协议》,并以仪陇蕊蕾的名义开展了业务推广活动推广活动结束后,沈某向恒安药业提交了市场推广服务总结报告,且与恒安药业进行市场推广服务费结算后,由仪陇蕊蕾向恒安药业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此外,恒安药业拿到了宜昌市克陵区税务局于2021年7月19 日出具的《关于湖北恒安芙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税务相关事项说明》,税务局称,我单位经核查后认为,未发现恒安药业取得的上述发票对应的商业业务活动存在虚构或不真实的情形,恒安药业系善意取得前述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此外,恒安药业及时补辙了企业所得税 11660.55 元及滞纳金4425.18 元,恒安药业前述行为不存在行政处罚风险,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根据裁判文书网《刑事判决书》,相关自然人因虚开发票罪承担刑事责任,恒安药业非该案件被告人,判决未要求恒安药业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恒安药业目前亦未因该案件被立案侦查、起诉及判决。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的,在主观上应当存在虚开的故意,在客观上应当具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的行为。恒安药业对仪陇蕊蕾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并不知情,主观上不具有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故意。

  此外,根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虚开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系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恒安药业取得涉及虚开发票案件的发票份数为 3 份,发票金额共计 77737 元,恒安药业未因虚开发票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因此,恒安药业前述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未达到虚开发票罪立案追诉标准。

  2019 年 12 月 25 日,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江汉区税务局常青税务所向恒安药业出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武江税常简罚(2019)70375),认定恒安药业存在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 2017、2018 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 修正)》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其处以罚款 1000 元。公司已足额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 修正)》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上市公司虚开发票、虚增利润、财务造假、税务等成为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上市公司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谋求健康发展才是正途。上市公司管理层和财税团队,需加强法律、财税知识的学习,提高对法律风险的识别能力,避免出现掉入违法陷阱而不自知的情况,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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