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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02 07:11浏览次数:

  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储〔2016〕36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粮食行业实际,我局制定了《福建省粮食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全面加强粮食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有效防止粮食行业危险化学品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储〔2016〕36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21号),结合我省粮食行业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习总、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一次全会精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加强督导,严格管理,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不断巩固和促进粮食行业危险化学品管理和使用的安全、规范。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岗位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涉及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和危险源得到更好地掌握和管控,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进一步规范、完善,相关制度标准执行力进一步增强;粮堆熏蒸及害虫防治等用药安全问题得到进一步整治,涉药安全防护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显著提高,涉药致人死亡事故得到进一步遏制。

  省粮食局组织领导全省粮食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工作,研究部署推动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好本地区粮食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工作,局属各单位负责开展好本单位粮食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工作,其他粮食企业参照本方案认真开展好本单位粮食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工作。

  (一)部署阶段(2017年2月-3月)。省粮食局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级职责、治理内容、工作措施等,就开展全省粮食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整治阶段(2017年4月至2019年8月)。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局属各单位实施整治工作,坚持定期、不定期开展督查,及时指导解决储粮化学药剂、粮油检化验化学药剂安全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全省各类粮油仓储单位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强化储粮化学药剂的规范管理与使用,切实排查消除隐患,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三)总结阶段(2019年9月)。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局属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和治理成果,以正式文件报送省粮食局,省粮食局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和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1.梳理储粮化学药剂。结合储粮虫螨调查公益性专项研究,对照危险化学品品种目录,对储粮化学药剂进行分类和梳理,明确药性特点、用途范围、负面清单,提炼管理和使用要点,指导行业实践。(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2.开展储粮化学药剂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在梳理储粮化学药剂的基础上,认真组织、持续开展对粮油仓储单位管理和使用储粮化学药剂各环节的风险摸排、问题整治,推动重大危险源跟踪督办;建立健全领退用制度和台账,倡导“零库存”。(2018年3月底前完成)

  3.加强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包括药剂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以及废弃物、报废药剂处理等全过程管控,完善药剂进出仓管理登记手续和职业卫生保障措施,督导相关标准落地执行。存放药剂的库房应当满足相关要求,并严格执行“五双”管理。(2018年3月底前完成)

  4.加强储粮化学药剂重大危险源管控。督促粮油仓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管控。督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在地中央粮食企业与地方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储粮化学药剂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机制。(持续推进)

  5.促进储粮化学药剂使用的安全规范。以熏蒸杀虫、害虫防治等为作业重点,以选择药剂、设定药量、熏蒸备案、作业防护、气体检测等为关键环节,根据相关制度标准,结合“一规定两守则”行业全员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应知应会和实际操作水平,严格规范储粮化学药剂使用行为,落实责任,确保安全。(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深化提升)

  6.加强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培训贯彻“一规定两守则”为基础,大力推进储粮化学药剂安全宣传普及,创新方式方法,正面主动引导,开展形式多样的宣普活动,不断提高全行业的安全意识和对储粮化学药剂的科学认知水平。(“一规定两守则”培训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其他工作持续推进)

  7.推行储粮化学药剂安全标杆管理。发现和培育在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方面安全规范、成效显著的粮油仓储单位,通过交流、报道等方式推介典型,树立行业或区域标杆,推广其先进经验和做法,形成模范带动效应。(2018年3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深化提升)

  8.推动科技支撑强化安全保障能力。引导粮油仓储单位加大安全投入,配置便携式有害气体检测仪、呼吸器等设备,加强应急设施和防护装置配备,加强储粮化学药剂应急预案管理,并更多采用非化学药剂害虫防治方法,科技支撑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持续推进)

  9.强化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指导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粮油质量检化验室建立完善危险化学试剂、有毒有害物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要求,加强管理;改善存放条件,确保储存环境规范;做好分类存放、科学保管,确保储存安全;定期开展自查,严格落实购买审批、安全规范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使用流向登记等各项制度。督促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粮油检化验室加强危险化学试剂、有毒有害物质安全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各项要求,避免发生安全事故。(持续推进)

  10.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宣传培训。组织参加国家粮食局举办的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知识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以“食品安全宣传周”“粮食科技活动周”等为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及管理常识。(培训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宣传活动持续推进)

  此外,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局属各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涉粮科研机构管理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提出要求、加强管理。

  (一)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局属各单位要按照分级职责和进度安排,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确定1名科(处)级联络员和1名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于2017年3月24日前将具体实施方案和联络员、工作人员名单一并报省粮食局行管处、调控处。

  (二)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粮食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从2017年1季度起,每季度末向省粮食局(行管处、调控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2019年9月末报送工作总结。省粮食局将定期通报工作信息,并适时对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局属各单位开展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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