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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岳有机硅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07 17:04浏览次数:

  公开资料显示:东岳有机硅专业从事有机硅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硅橡胶、硅油、气相白炭黑等有机硅下游深加工产品以及有机硅中间体等。东岳有机硅生产销售甲基二氯硅烷(MeH)、三甲基氯硅烷(Me3)、甲基三氯硅烷(Mel)、硫酸、盐酸、二甲基二氯硅烷(Me2)、硅粉[非晶形的](中间产品)、甲基氯硅烷混合单体(二甲基二氯硅烷≥82%,甲基三氯硅烷≥7%,三甲基氯硅烷≥5%,甲基二氯硅烷≥3%)(中间产品)(以上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批发销售甲醇(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生产销售有机硅单体、有机硅中间体、二氧化硅及硅油类、硅橡胶类、硅树脂类、硅烷类系列等深加工产品及其他自产副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山东东岳有机硅公告!(图1)

  公司是我国有机硅行业中生产规模最大的企业之一。公司现已建成并运营两套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具备年产 30 万吨有机硅单体(折合聚硅氧烷约 14.1万吨)的生产能力。按聚硅氧烷产能计算,公司位列有机硅行业全球前十、中国第四。同时,公司也是国内重要的有机硅下游深加工产品供应商,现拥有硅橡胶、硅油、气相白炭黑等各类下游产品 120 多个规格。

  公司的有机硅生产技术和工艺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公司深耕有机硅行业十余年,通过长期生产实践和技术创新,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和关键生产工艺,并持续对新技术、新工艺进行研发和应用,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公司现已掌握 15 万吨/年单体合成装置设计、运行技术,为单套产能最高的国产装置之一。公司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山东省淄博市有机硅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曾先后承担国家工信部 2017 年“工业强基”工程、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山东省自主创新及成果转化专项以及淄博市创新发展重点项目计划等一系列重大科研项目。作为行业领先企业,公司还参与起草了《工业用二甲基二氯硅烷》《甲基二氯硅烷》《二甲基二氯硅烷水解物》《羟基封端聚二甲基硅氧烷线性体》《十甲基环五硅氧烷》《甲基低含氢硅油》《端含氢二甲基硅油》《端乙烯基硅油》《高沸硅油》等十余项国家或行业团体标准。截至 2019 年末,公司已取得各类已授权发明专利共 38 项,其中发明专利“有机氯硅烷的水解方法”获山东省专利奖一等奖。

  公司具备从金属硅粉加工到有机硅单体、中间体以及下游硅橡胶、硅油、气相白炭黑等系列深加工产品的一体化生产能力,并对相关副产物进行综合利用,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产业链配套。报告期内,公司深加工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 68.83%、80.83%和 80.68%,下游深加工系列产品已成为公司的核心盈利来源。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公司在我国广东、山东、江苏、浙江、上海等主要市场区域共设立 10 个销售服务机构,并专门成立外贸部门负责拓展境外客户。公司产品在国内市场拥有广泛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并远销阿联酋、美国、比利时、德国、印度、波兰、日本、土耳其、韩国等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经过长期经营,公司与下游众多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股份的锁定期、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作相应变更;

  6、若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则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7、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自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作相应变更;

  6、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则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7、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自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作相应变更;

  6、若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则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7、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淄博晓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承诺淄博晓希就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作相应变更;

  5、若本合伙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则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6、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如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合伙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

  上述承诺为本合伙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合伙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维东、郑建青、张哲峰、刘静、张秀磊、伊港、蔡水兵、于源就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维东、郑建青、张哲峰、刘静、张秀磊、伊港、蔡水兵、于源就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其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作相应变更;

  4、若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则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投资者道歉;

  如本人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的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以下简称“违规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所得金额相等的部分。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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