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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柬埔寨鲜食椰子进口

发布时间:2023-10-06 07:59浏览次数: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有关柬埔寨鲜食椰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柬埔寨鲜食椰子进口。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鲜食椰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输华果园和包装厂须在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以下称柬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每年出口季前,柬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中方将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1.输华果园应在柬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以及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及农事操作等防控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降低椰子上发生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柬方应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6号(ISPM 6)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计划,组织实施果园监测。为监测和防治害虫,除了目视检查外,还应在果园中使用物理、化学防治方法。

  3.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柬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4.针对李比利氏灰粉蚧、新菠萝灰粉蚧、南洋臀纹粉蚧、印度雷须螨、椰心叶甲等有害生物,应进行果园监测。从开花期至收获期,至少每15天监测一次,检查果实、茎和叶上是否有上述有害生物。如在监测中发现有害生物或其相应症状,柬方应采取包括化学、物理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以确保输华椰子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5.柬方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监测记录及防治记录,并在需要时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有效成分、使用剂量及时间等信息。

  6.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综合管理措施必须由柬方批准,并在贸易开始前应要求由柬方向中方提供。

  2.输华椰子的包装厂应整洁卫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场和成品库;椰子的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应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3.输华椰子在包装过程中,应经人工挑选、分级和清洁等工序,剔除病果、虫果、烂果、畸形果、枝叶、果柄、萼片或其他植物残体和土壤等。

  5.输华椰子包装厂应建立溯源体系以保证输华椰子可追溯至注册果园,记录加工包装日期、来源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数量、出口日期、出口数量、输往国家、集装箱号码等信息。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必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品种、出口国、产地、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码、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码等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装运输华椰子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封识应完好无损。

  1.出口前,柬方应按照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椰子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降为1%。

  2.如发现枝叶、果柄、萼片、土壤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并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椰子输华。柬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柬方应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提供给中方。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椰子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柬埔寨新发生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果柄、萼片、土壤、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货物实施除害处理;如无有效处理措施的,则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向柬方通报;当输华椰子再次出现检疫不合格情况时,中方视情况暂停本出口季相关果园、包装厂的椰子进口。柬方应查明原因并督促相关果园、包装厂进行整改,直到相关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并被中方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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