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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排放工业废水致宜宾这里地下水体严重污染!

发布时间:2023-09-29 14:25浏览次数:

  近日,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并提起诉讼的玉壶井水体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宣判,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盐津荃稚竹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稚公司)、刘国勤两被告连带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费用406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判决后,被告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这是全省首例跨省民事公益诉讼管辖权下移案件,也是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跨省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

  经依法调查查明,2017年8月,位于云南省盐津县底坪工业园区的荃稚公司与刘国勤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荃稚公司的竹纤维生产线租赁给刘国勤生产经营。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荃稚公司、刘国勤在合作生产经营中,将本应全部循环处理回用的工业废水通过私接暗管排入厂区雨水沟,再经村排洪沟汇入公司附近地下溶洞内,最终在位于四川省筠连县的玉壶井涌出,玉壶井地下水体遭受严重污染。经筠连县环境监测站检测,玉壶井被污染的水体中氨、氮、硫化物等指标严重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化学需氧量指标严重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2018年10月8日,四川大学、四川煤田地质局一四一队形成玉壶井水体污染溯源成果报告,认为荃稚公司附近落水洞与玉壶井存在直接水力联系,该公司排放的工业废水通过落水洞进入地下,并通过地下径流到达玉壶井。2019年1月21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玉壶井地下水体污染案交由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属地管辖立案调查。2019年10月,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鉴定报告,确定玉壶井水体污染由荃稚公司排放废水造成,因荃稚公司排放废水的行为造成各类损失4060175.34元。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违法行为后,在国家级媒体进行了公告,告知有关机关及有关组织在公告期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相关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2年4月6日,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以荃稚公司、刘国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责任为由,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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