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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2 07:07浏览次数:

  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企业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取得环评批复文件后万事大吉,就可以调整或改动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等(形成“批建不符”)。如果因客观因素必须要调整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生产工艺等,企业一定要注意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除此以外,还有这种情形: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企业才对项目进行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滕州市盛唐塑胶有限公司,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正在生产,废气治理设施尚未完成安装,且生产原料中掺入部分破碎后的回收废料,与环评批复的原料不符。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万元。

  滕州市夏雪羽毛加工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2万元。

  滕州美杰纺织品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1万元。

  滕州峻扬建材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生产,车间内建有洗沙机,有生产迹象,生产原料为风化砂,与环评报告中的青石石屑不符。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万元。

  分割线.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是否重新调整,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环境质量是否持续恶化等;

  环办环评函[2019]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你厅《关于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事宜的请示》(桂环报[2018]27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重新审核的,应报原审批部门,不受审批权限变化影响。

  三、经审核,同意执行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的,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经审核,需依法补充或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重新报批的,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的,应按重新报批时的分级审批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1. 《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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